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
8月1日,谭某某与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了自208月1日至年12月31 日止的《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和《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电信业务代办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 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在河堰等区域代修电信末梢设施和代办电信业务的有关事宜,某通信公 司开县分公司以《业务代办酬金标准》为标准,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数量和代办电信业务的种类、 数量向谭某某支付代办费用。《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主要约定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委托谭某某 在铁桥等区域代收电话费,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按当月应收话费的2%向谭某某支付费用。其后, 双方又签订了若干协议,其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相同。后谭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某通信公司 开县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往往 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但是,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和支配关系的,并不一 定存在劳动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电 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将部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 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代理者提供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谭某某签订了《电信业务代办协议》、《农村电话费代收协议》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谭某某虽受到某通信公司开县分公司一定的监督 和管理,但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电信、广播电视、保险等行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其自身的部分业务委托自然人 办理,双方虽然在协议中约定被委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但如果双方之间不具有人身 和财产上的隶属关系,被委托人根据其完成委托事项情况获得报酬的,一般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